现金管理办法
查看人次:6795 发布日期:2022-10-30
院财〔2021〕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院现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处依照本办法,负责现金收支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学院和其他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学院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鼓励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二章 现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学院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1000 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六)项外,学院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 1000 元部分,应当转账至个人银行账户;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六条 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三章 现金收支管理
第七条 根据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实行钱账分管。现金的收付、结算和记账等工作,由出纳和会计分开管理。
第八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九条 学院每日现金结存数,要控制在三天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内,不得超限额存放现金。
第十条 学院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可与开户银行协商在规定时间内送存;学院支付现金,可以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十一条 各部门所收现金应及时送交财务处入账,严禁自收自支,私设“小金库”。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财务处应加强现金管理工作,及时发现现金管理漏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隐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21年9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