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财〔2022〕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各类全日制学生学费、住宿费(以下简称学宿费)收缴和管理,保障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事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三条 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学宿费是指学院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学院须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投诉电话等信息通过校内公示栏、校园网等方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的咨询、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宿费收缴是学院的一项重点工作,是学院实现事业收入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七条 学院设立学生学宿费收缴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主管财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财务处处长担任,成员为财务处、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学生工作部、教务处以及各系部负责人。各成员单位需安排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学宿费收缴相关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是收费管理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全院学宿费收缴工作,统计发布学宿费收缴情况,定期通报收费进度;
(二)负责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核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进行公示,接受物价监管部门检查和社会各界监督;
(三)负责管理和维护学生收费系统,接收其他部门提供的学生信息和收费信息,并及时更新收费数据库;
(四)负责按规定项目、标准收取学宿费并开具收费票据,负责退学等学生学宿费的退付,以及受不可抗力因素(如新冠肺炎疫情等)影响,住宿时间不足的学生住宿费的退付或抵扣等;
(五)按照上级部门及学院要求,承担学宿费收缴工作中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向财务处及相关部门提供建立全日制学生收费管理数据库的基本信息,负责将新生入学和在校生退学、休学、留降级等涉及学生学籍变动情况报财务处;
(二)负责全日制学生的注册工作,未按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三)会同学生工作部负责高职扩招学生中退役军人学费减免工作,及时报财务处;
(四)负责学生休、退、复学手续的办理及学宿费退付比例的核定,及时报财务处。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协调督促各系部学生学宿费收缴;
(二)负责做好助学贷款、建档立卡及其他符合条件学生学宿费退付减免工作,并及时报财务处;
(三)负责做好应征入伍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学生、高职扩招学生中退役军人学费减免工作,及时报财务处;
(四)负责学生走读手续审核工作,并及时报财务处;
(五)负责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将学生欠费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在学生评先、推优等环节征求财务处意见,对无故欠费学生暂缓评先推优等。
第十一条 教务处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无故未及时缴纳学宿费的学生,不予开通选课系统;
(二)对无故未及时缴纳学宿费的学生,暂停图书借阅;
(三)对无故未及时缴纳学宿费的学生,不予安排参加各类技能比赛项目等;
(四)对无故未及时缴纳学宿费而没有注册的学生,不予安排正常教学活动及考试等。
第十二条 各系部是负责组织本系部学生缴纳学宿费的责任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学生缴费工作的宣传引导,对学生缴费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学生及家长沟通;
(二)负责组织学生按时足额缴费,及时催缴在校生及毕业生欠缴的学宿费;
(三)会同学生工作部做好家庭贫困学生申请补助或减免学费工作,做好应征入伍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学生学费减免工作,做好走读学生减免住宿费工作;
(四)会同学生工作部做好建档立卡学生学宿费减免工作,避免出现先收后返情况,做好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和审核工作,并及时报财务处;
(五)辅导员在系部领导下,负责所带班级学生学宿费的收缴工作。对未缴纳学宿费的学生要区分建档立卡、助学贷款、退役士兵、参军入伍、无故不缴等各种情况,并及时上报,在学生评先推优等方面做好欠费信息初核工作。
第三章 学费减、免、贷、缓、退等规定
第十三条 全面落实以“奖、贷、助、补、减、免、勤”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从制度上保障“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十四条 落实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设立校内奖学金等,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宿费等。落实国家助学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生活费。向具备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一定困难补助。给具备一定条件的学生减或免学费,比如建档立卡、退役军人、参军入伍等学生免学费,家庭经济困难或遭遇突发事件的学生减部分学费。帮助学有余力的学生,通过参加学校的勤工助学活动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十五条 对助学贷款、建档立卡、参军入伍等不同情况,由学生申请、系部初核、学生工作部审定,按照学院规定办理减、免、缓等手续,报财务处。
第十六条 学宿费的退付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已交学宿费不予退付。其他原因退学学生,按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核定比例及有关规定进行退付。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如新冠肺炎疫情等)影响,住宿时间不足学生,按规定对住宿费进行退付或抵扣。应征入伍学生退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走读学生(需免住宿费学生)务必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手续,交财务处。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奖励措施
(一)经费奖励
各系部(部门)对在收费管理中的先进工作人员,可给予一定物质奖励,经费来源于系部(部门)奖励经费,先进工作人员范围由各系部(部门)自行研究评定。
第十九条 惩戒措施
(一)经费扣减
每年 11 月 30 日为学宿费收缴率考核时间节点。除特殊情况外,学宿费收缴率 98%为分界线。低于 98%次年预算削减经费。各系部经费削减:95%<收缴率<98%的,削减系部正常公用及学生活动 5%经费;收缴率≤95%的,削减系部正常公用及学生活动 10%经费。各部门经费削减:95%<收缴率<98%的,削减各部门 5%经费(上限为 10000 元);收缴率≤95%,削减各部门 10%经费(上限为 20000 元)。
(二)其他措施
系部及学生工作部建立学生诚信档案。无正当理由欠缴学宿费的学生,由所在系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学生,不允许评先推优等,达到退学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自动退学处理。
班主任、辅导员、联络员在催缴学宿费过程中各司其职。除特殊情况,11 月 30 日,学宿费收缴率小于 98%的,作为当年评先推优的减分指标等。
第二十条 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学宿费收缴情况纳入系部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每年11月30日为学宿费收缴率考核时间节点。系部以本系部收缴率为衡量标准,承担学宿费收缴管理职责部门(以下简称部门)以学院整体收缴率及职责完成情况为衡量标准。除特殊情况外,学宿费收缴率 98%为分界线。高于 98%次年预算奖励经费。收缴率=当年实收金额/应收金额(含往年欠费)×100%。各系部经费奖励:98%<收缴率<99%奖励该部分收缴金额的10%,收缴率≥99%奖励该部分收缴金额的 30%。奖励用于弥补学生活动及日常公用,由系部书记、主任共同审批使用。各部门经费奖励:98%<收缴率<99%奖励 10000 元,99%≤收缴率<100%奖励 15000 元,收缴率=100%奖励 20000 元。奖励用于弥补日常公用。
(二)物质奖励
各系部(部门)对在收费管理中的先进工作人员,可给予一定物质奖励,经费来源于系部(部门)奖励经费,先进工作人员范围由各系部(部门)自行研究评定。
第十九条 惩戒措施
(一)经费扣减
每年11月30日为学宿费收缴率考核时间节点。除特殊情况外,学宿费收缴率98%为分界线。低于98%次年预算削减经费。
各系部经费削减:95%<收缴率<98%的,削减系部正常公用及学生活动5%经费;收缴率≤95%的,削减系部正常公用及学生活动10%经费。
各部门经费削减:95%<收缴率<98%的,削减各部门5%经费(上限为10000元);收缴率≤95%,削减各部门10%经费(上限为20000元)。
(二)其他措施
系部及学生工作部建立学生诚信档案。无正当理由欠缴学宿费的学生,由所在系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学生,不允许评先推优等,达到退学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自动退学处理。
班主任、辅导员、联络员在催缴学宿费过程中各司其职。除特殊情况,11月30日,学宿费收缴率小于98%的,作为当年评先推优的减分指标等。
第二十条 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学宿费收缴情况纳入系部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