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规定(试行)

供稿单位:团委   查看人次:3768   发布日期:2014-11-25    分享到: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奖学金资助工作,确保国家资助资金落实到位,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及河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冀财教〔2007〕55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院二年级及以上(五年制中、大专连读学生入学第5 年具备申请资格)全日制高职在籍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本奖学金实行申请制度,其基本申请条件为: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前一学年的两个学期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必须均位于前10%。对于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位于前30%的学生,如果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以及其他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需提供详细证明材料,报学生处按上级文件规定标准衡量确定。
第四条  本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人民币。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本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本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本奖学金的评定应在对学生德、智、体、勤全面考核(依据各系学生综合积分测评办法执行)的基础上产生。其评选程序为:公开评选办法和名额指标—→班级学生综合测评(评议)—→系辅导员调查审核、系评审领导小组初审拟定—→系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系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报学生处汇总审核—→学校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本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各系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本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本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条  各系必须使用教育部统一表格,严格按照要求填写,按规定时间报送。上报的各种纸质审批表、初审名单表、系公示名单要装订整齐,保留两年以上,以备上级有关部门检查。
第十一条 各系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教〔2007〕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必须及时、全额发放给受奖学生,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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