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规定(试行)

供稿单位:团委   查看人次:3602   发布日期:2014-11-25    分享到: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本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高职在籍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奖学金实行申请制度。其基本申请条件为: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前一学年两个学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必须位于前30%。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
         第四条  本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人民币)。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本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本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本奖学金的评定应在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学生德、智、体、勤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产生。其评选程序为:公开评选办法、公开奖励名额-班级学生综合评议(含经济困难情况认定)-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系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报学工部汇总审核-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本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各系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及时做好本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本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各系必须使用教育部统一制定的表格,严格按照要求填写,按规定时间报送。上报的纸质审批表、初审名单表、系公示名单要留有备份,并整理装订整齐,保留两年以上,以备上级有关部门检查。
第十一条  各系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教[2007]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本奖学金要及时、全额发放给受奖学生,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生工作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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