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资金收入管理办法
查看人次:17633 发布日期:2022-1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资金收入管理,鼓励和支持各部门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财务“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资金收入是指除财政拨款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等非税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社会服务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三条 根据全口径预算原则,单位资金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各部门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
第二章 收入范围
第四条 以团队或个人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社会服务收入,主要包括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移转化职务发明和科技成果收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收入、科技活动和社会服务收入等。
第五条 以部门为主体的科技活动和社会服务收入,主要包括承接的社会培训、对外协助加工产品及其他校企合作收入。
第六条 承接的国培省培等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征兵补助、青春健康补助等有专门用途的单位资金收入。
第七条 银行利息收入、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等无专门用途的单位资金收入。
第八条 社会捐赠等其他单位资金收入。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单位资金收入的取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
第十条 单位资金收入的收支统一由财务处进行记账核算,收入、支出在账面上进行全面反映。单位资金收入须直接划转或交纳至学院账户,各部门不得代收代交,不得以收支差额上交。
第十一条 单位资金收入须提供经部门负责人签批的项目收入情况说明,超过一年未认领的资金由学院统筹。部门或者个人需要开具票据的,须在收入取得前向财务处提供开票信息,并在资金到账后及时申请开票。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和社会服务收入,参照科研部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实行合同管理。
第四章 分配与使用
第十三条 以团队或个人为主体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活动和社会服务收入的分配与使用参照科研部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以部门为主体取得的社会服务、对外协助加工产品及其他校企合作收入的分配与使用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部门分配70%,学院分配30%执行;对于取得收入较多的部门,次年可在学院30%比例中进行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有指定用途的社会捐款、承接的国培省培等项目、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征兵补助、青春健康补助等单位资金收入,全额归部门支配。各部门须严格按相关规定使用。
第十六条 无指定用途的社会捐款、银行利息收入、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等单位资金收入,由学院统筹使用。
第十七条 因单位资金收入产生的各项税金,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缴纳。学院承担开票涉及的税金,领取人承担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分配给各部门的单位资金收入,可用于与收入取得相关的直接费用和弥补部门办公经费不足等方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原《计划外资金收入与分配管理规定》(院财〔200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