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基金使用管理规定
查看人次:17764 发布日期:2022-10-30院财〔2022〕3 号
第一条 为规范院长基金使用管理,根据《预算法》《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院长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在教学、科研、学生等教育教学服务工作及长期致力于提升学院知名度、美誉度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团队或个人。
第三条 院长基金来源主要为两部分:一是学院年度预算拨付,此部分当年使用,不结转;二是社会捐赠等,此部分未使用资金累存。
第四条 院长基金优先使用学院年度预算拨付部分。
第五条 院长基金奖励分一般奖和特别嘉奖两种奖励。
(一)一般奖指在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学生工作及其他工作等方面的奖励。
(二)特别嘉奖指在学院提升办学层次、扩大办学范围、提高办学水平和增强办学影响等工作方面具有重大作用的奖励。
第六条 一般奖及特别嘉奖按工作性质分别由相关处室牵头申请。
第七条 校内已用年度预算其他资金安排的奖励,院长基金不再重复安排。
第八条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级别,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院长基金的申请及审批。申请部门应将申请理由、用途、详细开支等内容形成书面材料,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财务处初核、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核,再报学院审批。10 万元以下,由院长直接审批;10 万元及以上,按照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院长基金中年度预算拨付部分,原则上用于实物奖励,购置奖品应按照学院采购和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院长基金中社会捐赠等部分,结合捐赠用途可用于现金奖励。
第十二条 院长基金原则上作为专项奖励经费使用,如有其它必要使用范围,需由学院审定。
第十三条 院长基金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学院《院长基金使用管理办法》(院财〔2020〕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