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审批和报销管理办法
查看人次:6032 发布日期:2020-09-29院财〔2020〕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院教育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经费审批程序,明确经费审批权限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直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冀教财〔2016〕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经费,学院各项经费均须纳入预算管理,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开支,没有预算或超预算的支出,财务处不予办理。
第三条 会计人员依法严格履行职责,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对违反规定的报销事项予以拒绝。
第二章 经费分类
第四条 纳入学院预算的支出,按用途分为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项目经费和校内专项经费等。
(一)人员经费一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通讯、交通、取暖等各项补贴,长聘人员、临时人员等各类人员经费,年终一次性奖金、目标绩效奖、精神文明奖等奖金,以及其他人员经费。
(二)日常公用经费一般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各种短期培训费、会议费、会员费、网络电话费、邮寄费、文印费、微机耗材、低值易耗品、小型办公设备的购置、“三公”经费、学生实习经费等为保障学院工作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三)项目经费一般包括财政生均拨款安排的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各类项目经费(如基建工程、教学设备仪器采购等)、科研经费等,资金来源主要为中央及省级财政性资金。
(四)校内专项经费一般指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专项经费(如思政专项等)和由分管院领导统筹使用的归口经费(如教学口专项等)。
第三章 审批原则及权限
第五条 经费审批原则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审批实行“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的审批管理制度,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经济责任制,根据经费性质和支出额度确定支出审批权限。
第六条 授权审批权限
(一)5000元(不含)以下的经费支出,按职责分工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其中各系部招生奖励及创收经费需党政负责人共同审批。
(二)5000元及以上至2万元(不含)的经费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2万元及以上的经费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核,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四)除常规性支付人员经费、学生奖助学金、水电费外,单笔10万元及以上资金支付前,应由各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核,院长审批。
(五)项目经费、校内专项经费支出不分限额均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
(六)财务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支付。5000元(不含)以下经费支出由会计人员审核;5000元及以上至2万元(不含)经费支出由会计人员、财务处副处长审核;2万元及以上经费支出由会计人员、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七条 科研经费一般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学院科研部门相关规定进行报销。项目负责人应遵守国家及学院关于科研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其他经费的报销,上级有明确文件规定的按照文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文件规定的,参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院年度预算内用日常公用经费或自有资金临时安排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报销前需进行项目立项审批。1万元(不含)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审批;1万元及以上至5万元(不含)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5万元及以上至10万元(不含)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10万元及以上按照学院“三重一大”有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审批责任
第十条 部门负责人对其所审批经费项目各项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负完全责任,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各分管院领导对职责分工范围内的经济事项履行监管职责,对相关经费支出审批负分管责任;分管财务院领导协助院长管理学院财务工作,对相关经费支出审批负主管责任。财务处相关人员按审核权限,履行经费支出监管职责,对经费支出的合规性负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审批人、审核人一般不得兼做经手人和验收人,各类经费审批人如为经手人,需经上一级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各级审批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相关财务制度,认真审查经济事项收支内容,切实履行财务审批责任,并承担因把关不严造成的经济风险和经济责任。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化整为零、刻意逃避上级审批管理的行为,一经查实,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财务结算方式
第十三条 学院原则上实行无现金结算方式,全部采用银行转账支付和公务卡结算,公务卡范围内的业务按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进行现金支付的,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学院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支付款项时,收款单位名称应与合同签订单位、发票开出单位一致。无特殊说明的,按发票上记载的银行及账号进行转账。
第六章 报销票据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始凭证的要求
(一)内容齐全。原始凭证应包括如下内容: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或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等。
(二)印章规范。外单位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必须有税务或财政部门监制章和出票单位的有关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印章模糊或重叠的凭证无效。
(三)真实合法。报销人对所持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性负责,如因发票虚假学院受到处罚,处罚由报销人承担。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或要求报销人更正、补充;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若记载的内容有错误,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后必须由出具单位在更正处另加盖公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四)遗失处理。丢失原始票据的,需向出票单位取得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填写特殊情况说明(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下同),才能代作原始凭证报销;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丢失的,应提供网上订单及支付凭证,并填写特殊情况说明,按实际发生的票价报销。
第十七条 票据的时限性
各类原始凭证原则上不能跨年度报销。当年12月份取得的原始凭证未能及时报销的,须在次年4月1日之前报销。如有特殊原因(出国、去外地学习、进修等)不能在上述时间段报销的,需填写特殊情况说明后报销。因科研课题存在前期筹备、中期调研整理及结题等阶段,科研课题费可报销自立项起前半年至结题日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七章 主要业务报销程序及规定
第十八条 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开支标准按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原则上禁止出现超预算、超住宿标准、未刷公务卡等情况发生。出差前需填报因公外出请假审批单。
差旅费报销时需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住宿费公务卡支付凭证等材料,参加会议或培训的,还需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文件。
第十九条 日常办公零星支出
日常办公零星支出主要包括办公用品、打印、复印、印刷、耗材等日常办公费用。网上购物需使用公务卡进行支付,线下购物需对公转账或刷公务卡进行支付。
日常办公零星支出报销时需提供发票、明细清单、公务卡支付凭证(对公转账除外)等材料。
第二十条 借款及预付款
借款一般包括保障学院日常运行的水电、燃气、网络等预付费用,教职工参加培训、会议等预付费用,以及其他特殊业务预付费用;预付款一般包括按工程、货物、服务采购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项,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预付款项。借款及预付款款项直接转到对方单位银行账户,除紧急公务外,不得办理现金或转个人公务卡借款业务。
申请借款、预付款应填写借款单或预付款审批单,不分限额均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借款应在三个月内取得发票并报账。
第二十一条 还借款或预付款
还借款或预付款一般包括取得发票后撤销原借款、预付款和交回款项后撤销原借款、预付款。
还借款或预付款应提供发票、原借款单等凭证,并在原借款单或预付款审批单登记报销和还款信息。审批程序同借款。
第二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
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机票费及其他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个人零用费等。开支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经费管理实行预算管理和先行审批制度,具体参照河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因公出国(境)费用,不分限额均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报销时按照河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相关审批表及票据。
第二十三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公务用车购置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裸车购置费、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必要的新车装饰费等;公务用车运行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燃料费、维护费、保险费、路桥费、车公里补助费及其他费用。
公务用车运行费按公务用车相关规定执行,不分限额均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燃料费、维护费、保险费、路桥费报销时需提供发票、相关凭证;车公里补助费报销时需提供派车单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 公务接待费
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接待过程中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会见厅租金以及其他必要的开支。公务接待程序及标准按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公务接待事前必须审批,各部门公务接待,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学院公务接待,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
公务接待费报销时需提供公务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发票及公务卡支付凭证等材料。单次报销5000元(不含)以下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单次报销5000元及以上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核、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其他交通费
其他交通费主要包括公务用车租赁费、办理公务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等。公务用车租赁需按照学院公务用车租赁相关规定进行事前审批。因公务发生的市内交通费主要包括公交车、出租车、滴滴用车等费用,一般为学院至目的地往返。
其他交通费,不分限额均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公务用车租赁费报销时需提供公务用车租赁审批单或标注租车信息的因公外出请假审批单、公务用车租赁费结算单及发票,如果有路桥费的,必须提供路桥费支付凭证。办理公务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报销时需提供报销票据及市内交通费明细表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人员经费
(一)按照国家政策和学院人员经费分配方案正常发放的人员工资、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生活费、丧葬抚恤费和临时工工资等人员支出,以及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政策性支出,由人事处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学生的奖助学金支出,由学生处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住房公积金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其他经费(独生子女奖励、考务费等)由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
(二)校内教职工正常工资外收入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随当月工资发放。
(三)校外人员到校进行培训、咨询、讲座、评审等发生的费用,由经办部门提供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或职务、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开户行和联系电话。发放标准按照学院关于邀请校外专家讲座、评审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员经费采用转入个人银行账户方式发放,人员经费发放按国家税法规定由学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单价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且保持原有形态或图书、家具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宗同类物资。
固定资产应到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报销时需提供发票、固定资产领用单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主要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各类项目,采购方式和程序按照学院采购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不分限额均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报销时,需提供发票(教学仪器设备一般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呈批单、中标通知书、合同原件、质保金支付凭证、固定资产领用单、合同履约验收书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学院基建工程项目主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修缮工程项目主要包括装饰装修、水暖、电力、网络等管线改造、房屋及附属设施改造维修、消防设施维修及校园绿化等建设项目。所有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均应经审批立项安排预算后实施,未经审批立项安排预算的项目不予报销。基建、修缮项目原则上不得办理现金借款。
大型基建、修缮项目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有工程监理与跟踪审计部门认可的工程量;竣工结算时应有竣工结算审计报告。一般基建、修缮项目,竣工结算时超审计部门规定限额以上需出具竣工审计结算报告;限额以下由项目实施部门认可。
基建、修缮项目报销时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需提供发票、工程量审批单等材料。项目实施部门要与施工单位核对已付工程款,按合同扣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按照合同结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第三十条 其他业务支出
其他业务支出,参考本制度第六条按审批权限审核支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院财〔2014〕2号)、《财务报销实施细则》(院财〔20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的规定》(院财〔2015〕2号)同时废止。
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