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预见费使用管理办法
查看人次:13253 发布日期:2020-09-27第一条 为规范不可预见费使用管理,根据《预算法》《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可预见费,是指学院根据年度预算编制的相关政策和口径安排、用于解决预算执行中零星支出和临时性开支的资金。
第三条 为保证学院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学院预算经批准后,原则上不予调整。部门新增支出,首先在学院下达各部门的预算额度内解决或从业务归口部门管理经费解决。确因工作需要须追加预算支出时,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从不可预见费预算中开支。
第四条 不可预见费应当安排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预算执行中上级部门或学院交办的一般性临时工作所需开支;
(二)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等增加的基本支出;
(三)弥补日常公用经费不足的零星支出;
(四)其他突发性事项的相关支出等。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财务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理由、用途、详细的开支内容、支出绩效目标及拟采取的措施,并进行充分论证,经业务归口部门初审,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将材料报送财务处。
第六条 按照学院财务管理规定,不可预见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其中:
(一)一万元(含)以下由院长审批;
(二)一万元以上至十万元(含)由院长办公会审定;
(三)十万元以上,由院长办公会审查、党委会审定。
第七条 申请单位须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预算年度终了,应向财务处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条 不可预见费安排的支出预算,原则上在预算年度内支出完毕,年度终了,未使用部分作为结余资金由学院收回,不结转下年。
第九条 一个项目最多只能申请使用一次不可预见费,不得多次申请。
第十条 不可预见费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