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规定

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规定

供稿单位:财务处   查看人次:3761   发布日期:2014-11-21    分享到:

 一、经费分类

纳入学院预算的支出,按用途分为正常运行经费、基本建设经费和专项经费;按归口分为综合口、党群口、学管口、教学口、后勤口、招生就业口和校区建设。

(一)正常运行经费含:办公费、差旅费、各种短期培训费、会议会务会员费、电话费、邮寄费、文印费、微机耗材、低值易耗品、小型办公设备的购置、汽车用款、学生实习经费等为保证本部门、处室正常工作运行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二)基本建设经费是指单项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房屋、土地、修缮等大型项目的经费(因基本建设支出实际可能发生的招待费、交通费等管理费用单独在预算中安排)。

(三)专项经费指专门安排的相对独立的项目或归口经费支出。

二、报账基本要求

(一)报账要持有正式税务发票,发票必须按规定填写,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做到字迹、印章清晰,要素完整。发票的金额不得涂改,大小写金额要相符,不得使用过期发票。

(二)与非经营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要取得省财政监制的符合规定用途的相关票据,内部使用的收据不能作为报销的凭证。

(三)以现金方式发放给教职工的奖酬金、加班补贴等,要取得教职工本人亲笔签名,发放的现金一般不让代领,确需要代领的要取得本人的同意。

 (四)使用定额发票或一次购买大批同类商品,在发票上不便逐一标明的,可由售货单位另附清单,并加盖印章,否则为无效发票。

(五)报账时需填写报销单,报销单要有经办人、验收人、经费负责人签字,做到手续完备、内容完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六)报销凭证粘贴要整齐。车船票、定额发票等小型发票按阶梯状粘贴在票据粘贴单上,并且要在上面写清楚票据张数和金额,发票、收据等大张票据直接粘贴在票据粘贴单上。

(七)报账时必须确保该支出项目有足够的资金保障,财务处对超过项目经费指标的开支不予办理。超过10万元的项目支出应先征得院长同意后支付。

(八)凡购置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专用设备需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手续后方能报销。有些单价在规定限额之下,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要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手续后方能报销。

(九)报销工程维修费用除发票外,还需附有工程决算报告。

(十)提取现金2万元以上,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处,以便备足现金储量。

(十一)差旅费的报销按照学院《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十二)任何部门的正常运行经费、专项经费中不得支出公务接待费、烟酒及土特产等费用。

(十三)上年度开出的发票,特别是开具时间距报销时间超过一年的发票,原则上不给予报销。

(十四)按照《会计法》规定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有权不予授理;对于手续不完备,内容不完整,有涂改现象,人民币大小写不正确、不相符、不按规定粘贴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有权退回。

(十五)报账人员必须是我院在册教职员工,财务处不予办理校外人员的报账。

(十六)每年12月20日至次年元月10日为年度财务决算时间,不对外报账。

(十七)寒假、暑假只办理必要的借款手续,不办理报账手续。

 三、经费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审批权限实行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各级审批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内审批,任何人不得越权审批财务收支事项。

(一)学院年度预算内经费由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实施。所有开支不得超过学院年度预算金额。

(二)各类经费审批权限

1.正常运行经费:各部门、处室负责人的审批权限在1500元之内(含1500元);主管院领导审批权限在1万元之内(含1万元);1万元以上由负责财务工作的主管院领导审批。

2.专项经费:各口专项经费支出不分限额均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审批;超过1万元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审核,负责财务工作的主管院领导审批。

3.公务接待费:所有公务接待费凭相关票据与《公务接待用餐呈批单》,并在《公务接待用餐呈批单》审批限额内报销。各部门安排的公务接待,由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由主管院领导公务接待费限额内支付。学院安排的公务接待,由办公室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单次超过1500元的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领导审核后由负责财务工作的主管院领导审批。

4.所有外出培训、会议、出差等需持外出审批单报账,未审批的不予报销。报账时按正常运行经费审批程序审批。

 5.所有固定资产购置账务报销时必须附呈批件及固定资产验收单,招标的项目由固定资产购置组织部门负责报账,非招标的项目由使用部门负责报账。总购置金额在1万元之内的(含1万元)由部门、主管院领导签字报销;总购置金额在1万元以上由部门、主管院领导审核,负责财务工作的主管院长在呈批件批准范围内审批。特殊情况下超过呈批件审批金额的按呈批件原审批程序审批后由负责财务工作的主管院领导审批。

6.基建与大型维修项目

 所有基本建设与大型维修项目必须经审批后实施,未经审批的项目不予报销。

 大型基建项目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需有工程监理与跟踪审计部门认可的工程量,一般建设项目与修缮项目需有学院组织施工部门认可的工程量;支付工程竣工款需有审计部门审核的审计报告。基建与大型维修项目报账需提供发票,并需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审计部门负责人、基建部门主管院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的需报主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基建与大型维修项目一般不予办理借款。

7.学院预算外项目在不可预见费中核算,在不超过不可预见费总限额的前提下由院长审批后实施。报账时按正常运行经费审批程序审批。

8.所有开支的报账必须经财务相关人员审批后方可报账。

四、报账方式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财库〔2013〕1号)要求严格控制现金支出,加强现金支出管理。我院报销方式将采用公务卡结算和银行转账,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支出。

(一)公务卡结算方式

1.公务卡报销原则

(1)各部门报销日常公务性支出,除银行转账外需使用公务卡报销。

(2)职工使用公务卡支付后,应于次月20日前将审批完毕的报销手续交财务处。因报销不及时或个人消费而造成的罚息,由职工个人承担。

2.公务卡报销流程

(1)报销人使用公务卡支付或现金支付后,按学院报销审批程序签字。

(2)财务处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由报销人填写公务卡号、报销金额等信息并签字确认。

 (3)财务处及时汇总公务卡结算开支,提交银行进行公务卡转账。

 (二)银行转账结算方式

银行转账结算方式按报销程序执行,报销人需提供收款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等信息。

五、经费的使用、核算形式及借款的清还

(一)各部门、处室的正常运行经费节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原则上超支不补。校内资金安排的各口专项经费按预算据实报销,节余不结转下年度。各项经费使用时间按会计年度进行核算(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各部门、处室的正常经费报账和借款严格按经费使用进度执行,借款视同开支记入经费进度表。使用进度按月计算,原则上不允许超过正常进度的10%,超出进度10%后需由院长审批后方可支付。

(三)各部门、处室借款应在业务结束后一个月内及时还清,每年12月20日前必须还清当年度所有累计借款,否则下年度不予办理报账。

(四)与学院有经费拨款关系的实习实训中心、后勤服务中心等院属实施独立核算部门的支出费用,执行限额审批的管理办法:单项支出5000元以内(含5000元)由部门负责人审批,5000元以上1万元以内(含1万元)由主管院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由负责财务工作的主管院领导审批。

六、其他事宜

(一)基建与大型维修项目的审批依据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院党〔2012〕12号)与“三重一大”事项相关规定执行。

(二)固定资产购置呈批件的审批依据学院《关于建设节约型校园的实施意见》(院办〔2012〕6号)、《物资设备采购管理规定》(院后〔2013〕1号)和“三重一大”相关规定执行。

(三)外出培训、会议、出差审批单,公务接待用餐呈批单的审批依据学院《关于建设节约型校园的实施意见》(院办〔2012〕6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使用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购置按专项资金使用规定事前审批。

(五)基建与维修项目的审计依据学院工程审计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本规定不符的财务管理规定一律废止,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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