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高技能人才管理规定

聘请高技能人才管理规定

供稿单位:学院办公室   查看人次:6091   发布日期:2008-03-25    分享到:

聘请高技能人才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中、青年教师的技术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改善学院师资结构,现就聘请行业企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和能工巧匠到学院担任兼职教师,制订本规定:

一、  聘任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党纪国法。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或高级工以上技术等级的能工巧匠。

3.具有在企业从事本工种1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

4.具有相应专业理论教学能力和实践教学能力。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二、聘用程序

1.各系、部根据教学及实训基地任务情况,向教务处提出拟聘岗位,教务处报主管院长审查,办公会审批。

2.由办公室负责向外发布招聘信息。

3.应聘人员填写聘用高技能人才登记表,提供学历证书、职称及技术等级证书等个人资料。

4.由办公室、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和考核。

5.签订聘用协议书。

三、聘期待遇

聘期待遇可按三种形式面议(1)固定工资+津贴;(2)固定工资+课时费;(3)课时费。在签订聘用协议时确定。

四、管理和考核 

1.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学管理办法,认真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若违反学院管理规定,根据其性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工资、津贴和课时费、解聘等处理; 

2.高技能人才的考核以系部组织实施,每学期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分别报办公室和教务处。

       3.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4.对考核合格以上者可继续聘任,对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聘。

五、辞聘、解聘

1.高技能人才在受聘期内,教学期间原则上不能辞聘,确实由于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坚持教学的,应提前两周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辞聘。

2.在聘期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解聘。

1)在学生中散布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或有损害我院形象的言行。

2)打骂体罚学生。

3)无故缺课4学时。

4)教学效果差;学生意见大;难以完成教学。

5)严重失职,发生责任事故,对我院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6)违反学院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影响者。

六、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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