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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供稿单位: 查看人次:发布日期:2026-04-09

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始于1956年的“河北省承德机电学校”,先后在承德、石家庄、保定、邯郸办学,1972年搬迁至邢台市,2003年由“河北省机电学校”独立升格为“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秉承“明明德 日日新”的校训,坚持“产学融合,德技双馨”的办学理念,突出“立足行业、校企共赢、工学结合、厚德强技”的办学特色,弘扬“诚朴、严谨、求实、创新”的机电精神,坚持“依托装备制造业、校企合作、互惠共赢”的办学模式,致力于建设成为“富有机电特色的全国知名高水平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河北机电”。英文译名为Hebei Institute of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Technology,简称“HBME”。中文校名字体采自郭沫若先生手稿。图示:

第三条 学院网址:http://www.hbjd.edu.cn

第四条 学院注册地址为河北省邢台市泉北西大街1169号。

第五条 学院是河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行政主管部门是河北省教育厅。

第六条 学院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指导、支持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提供充足和稳定的办学资金,依法监督和规范学院办学活动,保障学院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考核评估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七条 学院举办者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任免学院负责人,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等事宜。

第八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条 学院教育形式以本科专科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本科比重占7%左右,多种教育形式并存。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控制在15000人。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职业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各类境内外合作办学。

第十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相结合的发展道路,建设以机电品牌专业为龙头,相关专业为支撑的特色专业群,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二章 学院

第十四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要和学院办学实际,依规设置和调整专业;

(二)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三)制定各专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四)开展人才培养活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提供教学条件,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制定考核评价标准;

(五)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应用技术研发、产学研合作、社会服务等;

(六)开展与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学院发展需要,设置和调整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机构;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评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内部收入分配;

(九)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由学院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遵守学院章程;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学院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五)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

(六)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七)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八)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十六条 人才培养是学院办学活动的中心工作。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基本规律,大力推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第十七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将职业道德、人文素养教育贯穿培养全过程。

第十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要坚持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培养原则,坚持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原则,坚持科学构建专业课程体系原则,坚持突出应用性和针对性原则和体现办学特色原则。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自主设置学习制度,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教学督导、教学检查、教学工作考评等制度,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评估与监控,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十一条 学院加强校风学风建设,通过课堂教学、实习实训、社会实践和第二课堂等环节,加强对学生的培养和教育,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协调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院统筹安排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推荐就业岗位,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

第二十四条 学院科学规划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依法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注重专业(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培养和辅导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学院科学规划科研工作,加大经费投入,健全科研工作管理体制,支持教师及团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和技术服务,支持科技成果向社会生产力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培训。

第二十七条 学院坚持开放办学,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开展合作办学项目,与科研院所、本科院校、行业企业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合作办学。积极实施中外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规设置党政职能机构、系(部)、教辅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学院设置的各级各类组织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院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定学院发展战略和规划,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法律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学院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代表大会(简称“学院党代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代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学院党委会履行。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党委会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学院制定党委会议事制度,并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院纪委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学院制定院长办公会议事制度,并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按照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履行职权,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学院不同专业的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按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产生,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专业与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审议专业设置及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等;

(二)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三)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四)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五)对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设立进行评定等;

(六)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进行评定;

(七)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以及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八)对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九)履行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咨询和监督,研究教学工作的日常机构。成员一般由相关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按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产生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和论证学院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学改革方案,提供决策咨询和具体建议;

(二)审议学院的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审核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论证新增专业;

(三)评审、验收院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四)评审校内实训基地新增、改建、扩建项目;

(五)调查了解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状况,总结教学工作经验,分析研究解决教学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指导教学管理部门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控;

(六)履行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学院依法设置工会。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工作机构,履行教代会职权,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和学院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经过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院系两级学生会是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并代表学生利益的群众组织。

第四十二条 学院依法设置团委。团委是先进青年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院联系青年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院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组织依据各自章程依法开展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

第五章 系部

第四十五条 学院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系(部),依规增设、变更、合并或撤销系(部)。

第四十六条 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实施单位。

系(部)根据学院的规定或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系(部)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等工作;

(二)依据学院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学院工作计划,制定本系(部)的各项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贯彻落实学院的各项决定、决议;

(三)组织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及教学活动,做好教学质量过程监控;

(四)根据社会需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五)负责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六)做好招生就业工作;

(七)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八)拟订其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就系(部)人员的聘任、考核、奖惩与管理提出意见;

(九)负责本系(部)的安全稳定工作;

(十)负责做好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 系(部)主任全面负责系(部)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系(部)党总支书记全面负责系(部)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党务工作和学生工作,领导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党总支会议制度。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总支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教辅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条 学院对教职工的人事管理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聘任;管理人员按管理岗位进行聘任;工勤人员按工勤技能岗位进行聘任。

第五十一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进行定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建立健全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作为重点内容的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奖惩、收入分配以及解除、续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

第五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公共资源、享受福利的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境内外的进修、培训等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职务资格的评、聘、晋升等机会;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薪酬福利、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等待遇;

(八)就处理或处分等事项享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履职尽责;

(二)崇尚师德,尊重学生,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勤奋工作,具备本岗位的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教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尊重和爱护教师,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研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五条 学院完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办学实际,稳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工作成绩优异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挂靠工会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建立困难职工帮扶制度,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生及校友

第五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注册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院教育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德,积极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基本道德规范。

第六十三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心理测试和危机干预等服务。

第六十四条 学院实行助学制度,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活动和公益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六十五条 对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学院予以表彰奖励。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依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六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学院根据需要召开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学院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

第六十七条 学院制定学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全方位保障学生的身心安全。

第六十八条 接受培训、成人教育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应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学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曾在学院学习过的学生和学员、工作过的教职工均是学院校友。

第七十条 学院鼓励校友以各种方式支持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鼓励和支持校友与学院以及校友间开展合作。学院为校友终身学习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八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七十一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分管副院长协助院长管理学院财务工作。

第七十二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

第七十三条 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由学院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七十四条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通过教育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收益等多渠道获取办学经费,保证办学经费逐步增长。

第七十五条 学院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各类捐赠,并按照协议约定和捐赠者意愿进行使用。

第七十六条 学院健全财经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七条 学院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合理编制预算,对预算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严格财务审批制度,接受上级监督。

第七十八条 学院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不断提高绩效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九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开展节约型校园建设,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教育教学的投入。

第八十条 学院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防止资产流失。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校名、学院声誉和校友知识产权等。

第八十一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保障和服务体系,依规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后勤保障与服务。

第八十二条 学院科学制定校园发展建设规划,充分考虑校园文化、可持续发展、自然环境与建筑风格的协调,严格按政府部门批准的校园规划执行。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八十三条 学院校训为“明明德 日日新”。

第八十四条 学院校徽为正圆形,徽志上部为郭(郭沫若)体中文校名“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下部为建校年份“1956”以及英文简版校名“HEBEI INSTITUTE OF MACHINERY & ELECTRICITY”;徽志内圈主体图形为“机械齿轮”以及构成手形的“电路符号”;徽志中心部分是“日”“月”图形,取意校训“明明德 日日新”。校徽标准色为机电蓝(R:9G:56B:156)。

第八十五条 学院的校庆日为每年的1010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章程应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党委讨论审定后,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七条 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院内部制度的制定、办学活动的实施应当以章程为依据,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应进行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的办学宗旨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程序应与制定程序一致,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出动议,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审定后,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必要时学院党委和院长办公会可启动修改程序。

第九十条 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人:办公室
审核人:曹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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