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管理规定

查看人次:11469   发布日期:2019-05-21

学生成绩管理规定

一、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成绩考核,是对学生学业成绩的检查与评定,是对教学效果准确、真实的评价,它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教学环节之一。为加强考风、教风和学风建设,使教学管理逐步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各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的所有课程及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独立记载成绩的实验课等都要进行成绩考核考。
二、 考核资格
第三条 完成某门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出勤达到要求的学生,具有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第四条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课程的考核资格,并且该课程成绩以分“0”记:
1.不论何种原因,缺课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本学期计划总学时1/3及以上的;
2.累计缺交或未完成该门课程作业总量1/3及以上的;
3.课程结束时,未完成该门课程所属的(非独立记载成绩)课程设计或大作业,或实验、上机缺2次的;
4.未按要求完成实习任务、毕业设计(论文)或抄袭他人毕业设计(论文)的,取消其毕业答辩资格。
第五条 按第五条的规定,任课教师在本课程结课或考试前一周填写《取消考核资格报告单》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填发《取消考核资格通知单》到学生所在系部,并由系部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本人。
三、 考核方式
第六条 学生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法可采用笔试(开卷、闭卷)、口试、上机操作、实验、论文等方式进行。各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按教学计划执行。
第七条 考试课程的考核,一般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如需采用其它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
第八条 考查课程的考核,一般采用根据课堂表现、完成作业、实验、设计、上机、阶段测验、出勤及课程考查等情况由任课教师综合评定的方式。
第九条 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一般采用结合完成成果、表现、出勤,并辅以答疑性口试等综合评定方式。
第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由指导教师和答辩委员会依据评阅和答辩标准评定,并写出评语。
四、 考核组织
第十一条 考试课程的考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各系部协助。教务处安排考试进程表,确定考场,印刷、装订试卷,组织考试和巡考等;各系部组卷,选派监考教师,提供考场,通知考生等。
第十二条 考查课程的考核工作,由系部负责,系部安排考场、印制试卷等,由任课教师在授课课时内进行考查。
第十三条 考试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110分钟。
第十四条 从命题到考试,应当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凡接触试卷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或丢失试卷。如有违反者,查实后按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并由教务处决定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是否有效。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在考前应认真组织学生复习、辅导答疑,按课程基本要求进行总结,但不准泄漏试题。
五、 命题和试卷组织
第十六条 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符合本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既考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又考基本技能;既考对知识掌握的深度和广度,又考运用知识的能力,还要考核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七条 要正确掌握命题范围,试题应含概本课程各主要章节的概念,原理、运算和应用方面的内容,其外延应基本覆盖课程的主要内容。试题难易程度适当,不出偏题、怪题。试卷题目一般可分为三个梯度:基础题占65%左右;综合题占25%左右;提高题占10%左右。试卷题量适中,以中等水平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答完为基础。
第十八条 要合理地选择试题类型,闭卷考题每套试卷题型一般不少于四种。开卷试题则视具体课程而定,但一般不少于两种。试卷中主观性试题要考虑便于评阅。各试题应有相对独立性,不相互构成正确解题提示。一道题目包含内容不宜过多,赋分不宜过高。题目包含内容与赋分应相对合理。填空题、判断题(不含说明理由)、单选题每题一般不超过2分;多选题每题一般不超过3分。
第十九条 考试课命题应在教研室主任主持下,组织本教研室教师集体讨论,在考虑命题依据、命题范围和命题类型前提下,并考虑学生的实际状况后命题。
第二十条 考试分统考和自出自考,由系部在学期初确定统考课程和命题教师,并报教务处备案;自出自考的课程由任课教师命题。试卷一般为两套(A、B卷和标准答案、评分标准),要求各套试卷题量相当,难度一致,题目的重复率不得超过25%。由教务处抽取其中一套作期末考试卷,一套作重考卷。
第二十一条 同一层次同一课程如有两名以上教师担任,一般采用同一套试卷。
第二十二条 试卷(A、B卷和标准答案、评分标准)要求用计算机打印,按规定格式排版,字迹清楚、图表工整,内容准确无误,文字简练通顺。
试卷格式:纸型B4,正文为宋体小4号字,两栏横排,左边界为3cm,右边界、上、下边界为2cm,试卷首行“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期末考试试卷” 为宋体,粗体3号字,若毕业重考用时为“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毕业重考试卷”;
第二行“××--××年度第×学期 课程:《××》(A卷)(或B或C或重考卷)”;第三行“考试形式:×× 命题教师:×××”(考试形式指开卷或闭卷);第四行“班级××× 学号__________姓名______成绩_________”,第二、三、四行均用宋体、粗体4号字;每一类题都要写明答题要求、每题分值和每小题分值。一般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在前,简答、论述、作图和计算题等在后。
第二十三条 试卷(A、B卷和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经教研室审核并填写审核表,系部批准,试卷经修改复核后,由系部于考试提前四周送教务处。
六、 考试规则
第二十四条 学生须带我院“学生考试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如 “学生考试证”(或身份证)遗失,及时补办。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考生应自觉接受监考教师的检查和验证,并且将证件放在桌上指定位置。考试中,监考教师和巡视人员有权调整学生的座位。
第二十五条 考生应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规定的次序就座。考试迟到者应取得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半小时后,不得进入考场,并按“旷考”论处;考生在考试开始1小时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离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
第二十六条 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规定的文具,不得携带书籍、笔记本及草稿纸(开卷考试除外)。
考生在答题前,应在试卷和答卷纸的指定位置上填好班级、姓名、学号,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除作图可用铅笔外,一律用蓝色(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答题。考试中只准使用统一发的草稿纸,答题结束应整理好试卷、答卷纸,同草稿纸一起放在自己座位的桌面上,由监考教师收取。
第二十七条 开考后,必须自觉保持考场安静,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传递纸条;不准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答案和交换试卷;不准代替他人考试等;未经许可不得相互借用文具用品及计算工具。
第二十八条 如遇考题字迹不清,试卷有误,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但不能要求解释题意或启示。
第二十九条 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特殊情况,必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并指定人员陪同。
第三十条 考试时间结束,考生应立即交卷。
第三十一条 考生交卷后,应当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暄哗。
第三十二条 考生应当服从监考教师安排,严格遵守考场秩序,当监考教师指出其违反考场纪律或有作弊行为时,不得在考场内请求或纠缠。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论处: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藏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笔记本、资料、非当场发放的草稿纸,或考试中发现考生将有关内容写在身体、文具盒、眼镜盒、手套、桌椅板凳或墙面的;
3.偷看他人试卷、草稿纸或将自己的试卷、草稿纸铺开提供给别人窥视的;
4.传递或接受他人试卷、草稿纸、字条的;
5.在考场内交头接耳,用手势、动作、表情等互相通信息的;
6.利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传递信息的;
7.代替他人应考答卷者,或请他人代理应答考卷者或双方互相代替的;
8.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9.在试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0.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及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11.使用不正当手段篡改试卷和成绩的;
12.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违反考试纪律论处:
1.携带考场规定以外的物品如:书籍、笔记、复习提纲、手机、电子辞典和具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进入考场未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的;
2.未带考试有效证件的;
3.衣着不整洁,穿拖鞋、挎带背心、吊带裙等进入考场的;
4.未按考试规定就座或不按监考教师或巡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就座的;
5.在考前将有关考试内容抄写在课面或墙面、身体部位等地方的,或发现桌面、墙面等地方有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不主动报告的;
6.在试卷上书写与考试无关内容的;
7.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8.擅自将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或未如数交试卷的;
9.考试开始前开始答卷、终考铃响后拒绝交卷或继续答题的;
10.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和报告的;
11.姓名、考号等不写在密封线内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做标记的;
12.擅自使用考试禁用的用具或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考试用具的;
13.提前完成考试后擅自进入其他考场者;
14.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不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协、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凡属考试违纪、作弊、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按《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
七、 监考职责
第三十八条 每一考场按排两名教师监考,监考教师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执行监考任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监考,应当提前一天告知所在系部,由系部另行选派。
第三十九条 监考教师应提前20分钟到教务处领取试卷,并核对科目、考场;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然后进行①清查人数②宣布考场纪律③核查学生证件,核对是否对号人座,做好各项检查工作,④开封试卷,清点份数,核实考试科目,分发试卷。发卷后,应告知考生试卷页数,督促学生检查试卷页数、写好班级、姓名、学号,待开考铃响方可答题。
第四十条 考试用草稿纸一般每人一张,一次性发给学生,若用完后再行换发。
第四十一条 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在教室前、后各一人,认真维护考场纪律,不得在考场内相互闲谈;做与监考无关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禁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
第四十三条 若发现试题字迹不清、试卷有误,监考教师可明示学生,但对试题内容、题意不得作任何解释或启示。如有特殊情况,及时与教务处联系。
第四十四条 监考教师应督促学生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发现有违纪、作弊意图者,应当及时提出警告。如警告无效仍然违纪或作弊者,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宣布试卷作废。
第四十五条 监考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前十分钟,提醒学生掌握时间,并再次清点参考人数;考试结束铃响,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
第四十六条 监考教师应以身作则,认真落实“考试规则”,自始至终维持考场秩序,不得迟到、缺席、中途离开考场。
第四十七条 考生交卷期间,监考教师一人收卷,另一人维护考场秩序。要当面清点试卷页数,核实班级、姓名(如有涂改,要在考场报告单中注明)。
第四十八条 收卷完毕,核准份数,填写考场报告单。对违纪或作弊的要填写相关考生班级、姓名、学号和情节,并将证据材料、试卷一起交教务处。
第四十九条 凡因监考不负责任或失职而影响正常考试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八、 试卷评阅与成绩评定
第五十条 试卷评阅和成绩评定应坚持客观、公正,严格掌握标准,讲究实事求是,对学生一视同仁。
第五十一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等记分评定方式。百分制与五级制相互转换的规定:优秀(100-90)、良好(89-80)、中等(79-70)、及格(69-60)、不及格(60分以下)。考试课采用百分制。学生成绩一般按学期记载。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任选课不及格者按未选对待,不记载成绩。
第五十二条 学生作弊、旷课、重考、缓考、重修等情况均记入学生成绩表。考试作弊、旷考和其它无正常重考资格的课程,均按重考不及格登记,计入重考不及格门次,缓考成绩合格者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五十三条 考试课程一般采用集中阅卷,若只有一名教师承担的课程,可以安排任课教师评主观性试题,其他教师评客观性试题。
第五十四条 各系部应负责组织各教研室成立试卷评阅组(不少于3人),其阅卷教师主要由课程教师担任,并指定阅卷组组长一人,具体负责该考试课程的阅卷工作;试卷评阅结束时,应作试卷分析,试卷及试卷分析经阅卷组教师和组长签名,教研室审核,系部审批后,统一交教务处存档。
第五十五条 考试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在阅卷前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并送交阅卷组长。阅卷组长应组织阅卷教师,根据学生的试卷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学生成绩。考试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为主,占该课程成绩的70%,平时成绩占30%;有期中考试的课程,期末占60%,期中占20%,平时占20%。对有实训(实验)内容要求的课程,既要参加实践技能考核,又要参加理论考核,实践技能成绩和理论考核各占50%。学生成绩表由任课教师和阅卷组长共同署名,并在教务管理库中录入成绩,教研室审核后,由系部统一送交教务处一份。
第五十六条 考查课程、实践教学环节、课程设计、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分别按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方式评定课程成绩。考查课进行期末考核的,期末成绩占50%,平时成绩占50%。考查课学生成绩表,由任课教师签名教研室主任审核后,在教务管理库中录入成绩,由系部统一送交教务处一份。
第五十七条 学生成绩登记表填写应认真仔细,数字端正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当予以更正并签字,上报后的成绩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动,课程名称应以课表中该课名称为据规范填写。如果成绩确有误判漏判的,需由判卷教师提出更正申请,经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更正。
第五十八条 期末考试卷,在成绩登统后,由系部按班级归档,及时交教务处存档保存,
第五十九条 学生考核成绩可在教务管理系统查询,若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申明原因,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经任课教师所在系领导批准,方可由任课教师、阅卷教师与教研室主任陪同核对成绩。
第六十条 各类考核成绩,应在考核结束三天内送交系部并在教务管理系统登录,若因故不能按时登录和送交者,应由教师所在系部向教务处提出书面说明并注明同意延期,但最长不超过3天。
第六十一条 考试成绩基本应符合正态分布,一个班的某门考试课程出现三分之一学生(以符合考试资格的学生人数计)成绩不及格时,视为试卷命题内容不合适,该课程考试无效,开学后重新组织学生考试。
九、 重考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正常重考:
1.考核作弊的;
2.考核旷考的;
3.有第五条规定的情况之一者,重考前经任课教师审定,仍不符合参加考试要求者。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参加正常重考,否则按旷考论:
1.课程考核不及格且符合重考条件的;
2.因办理缓考手续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前可参加一次重考:
1.因旷考、作弊等情况未参加正常重考,确有悔改表现者,由本人申请,经主管系部批准,教务处同意的;
2.缓考不及格或重考缓考的;
3.历年正常重考不及格的课程,累计未达到留(降)级、退学学分的;
第六十五条 重考时间
1.正常重考: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进行;
2.毕业前重考:最后一学年第二学期。
第六十六条 具有考试资格的在学生应当按要求、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核、重考,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学生如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应当在考前递交缓考申请、办理请假及缓考手续(病假必须有校医院证明)。如考前未办理缓考手续,或申请缓考未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以旷考论。学生在课程考核后送交的缓考申请及病假证明无效。缓考将失去一次重考机会。
第六十七条 申请缓考,需持医院或特殊情况证明和缓考申请,由班主任签署意见,经所在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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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任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