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查看人次:798 发布日期:2023-11-07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强学院公务用车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冀车改〔2018〕1号)《河北省教育厅直属高等学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冀教资后〔2018〕22号)《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厅属高等学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批复》(冀教资后〔2019〕23号)《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资后〔2019〕2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经上级车改部门核定车辆编制,产权归学院所有,用于履行一般公务和业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公务用车管理坚持规范、高效、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公务用车钥匙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参加公务活动需用车时,相关部门提交申请,由办公室根据情况安排驾驶员和车辆。
第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购置的预算申报、采购、建账、调剂、评估、拍卖、报废等涉及公务用车所有权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车辆运维经费预算管理,监督车辆、司乘人员等财务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公务车辆的运维管理和车辆档案管理,具体包括:负责司勤人员的日常管理;负责车辆日常调度使用管理;负责车辆档案日常管理;负责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安全行车检查;负责建立和落实学院公务用车日常使用台账。
第三章 车辆配置
第九条 学院所有公务车辆不分资金来源(财政划拨或自筹),不分配置方式(购置、租赁、捐赠或抵债)均属国有资产,由办公室在上级核定的车辆编制数内,统一按照规定程序配置;捐赠或抵债车辆必须经学院批准后,由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接收。
第十条 车辆配置和更新应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优先使用国产车、新能源车、低排量车型,不得超标准配备。
第十一条 小型轿车的配置严格执行“排气量1.8升(含)以下,且价格18万元以内”的标准;其中,机要通信车辆严格执行“排气量1.6升(含)以下,且价格12万元以内”的标准。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超过使用年限且不能正常使用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履行报废或更新等相关程序。
第四章 车辆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学院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
(一)取送紧急或机要文件。
(二)参加大型或半日内紧急会议。
(三)领导紧急召见和紧急接待活动。
(四)有公函的公务接待。
(五)3人以上工作督导检查、调研、考察和外地开会、学习。
(六)财务人员办理公款业务。
(七)未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领导保障用车。
(八)为老干部服务及相关活动用车。
(九)其它紧急公务或突发事件等需要使用公车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安装北斗定位装置,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公务用车外出需在办公系统填写派车单,说明用车人、用车时间、用车事由、行车路线等信息,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安排车辆。公务用车驾驶员在河北省公务用车监督管理服务平台履行审批手续,做好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等信息记录工作。
第十五条 符合用车条件的,由办公室按照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统筹调度,尽量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
第十七条 办公室依据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购置日期、行驶年限等情况,及时到正规车辆检测机构进行年检,确保公务用车合法合规安全行驶。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单位集中停放制度,原则上不能在外过夜、停放。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严格执行节假日封存制度,集中停放在公务用车停车位。节假日期间,办公室要妥善安排好值班车辆。
第五章 车辆加油
第二十条 公务用车用油严格按照《公务车用油、办公用复印纸集中采购的规定》(院财〔2017〕4号)执行,集中采购定点加油机构供应的92#、95#和98#汽柴油,价格折扣为92%。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向供应商提供加油车辆牌号,供应商按照提供的车牌号办理充值IC卡,并向学院提供加油监控视频、核对加油车牌号、加油记录、打印对账单并核实消费明细等服务。
第六章 车辆维修和保养
第二十二条 建立机动车辆档案(车型、车号、驾驶员、购买日期、车辆运行现状),驾驶员本人负责记录所驾车辆每次加油数量及行驶公里数、保养周期、维修部件、更换零部件及费用数额。
第二十三条 车辆维修实行定点制,需要维修和更换配件的车辆必须由驾驶员先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将车辆送到定点厂维修。办公室负责统一结账,不经批准私自联系维修车辆,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每次出车要进行三检,即出车前检查车辆是否处于良好状态,绝不带故障出车,行车中途休息时检查车况行驶是否良好,收车后检查车况有无故障。要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
第七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车辆出现交通事故,应及时报案。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因公事出车发生交通事故,属驾驶员责任的,酌情扣减津贴,并根据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有关规定由驾驶员个人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完全由个人承担,学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二十八条 车辆停在校外或外出办事临时停车,驾驶员离开车位时由于没锁好车而造成车辆部件被盗或车辆损坏、丢失,要追究驾驶员责任。
第八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工作时间私自离开工作岗位影响用车,视情节轻重扣减当月津贴。
第三十条 驾驶员不按要求安排出车的,按私自用车处理,视情节轻重扣减当月校内津贴。
第三十一条 车辆未经批准在外停车造成损坏、被盗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经济损失全部自理。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公务用车要按照上级规定,认真落实管理平台化、平台信息化、车辆标识化管理“三化”要求。在信息平台创建账号,统一建立车辆电子档案;公务车辆全部安装北斗定位车载终端设备,实现对公务用车运行的全过程监督和历史行驶轨迹查询;公务用车原则上标识采用喷涂方式,符合醒目、美观、整洁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不得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将业务用车转做公务用车;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定向化保障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予以废止,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及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最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