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规定

供稿单位:财务处   查看人次:3985   发布日期:2019-08-01    分享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学院预算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和执行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强化预算约束,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学院章程》和《学院财务管理规定》等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院进行各项财务活动的前提和依据。
       第三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部门应统筹安排本部门各类经费,按照学院相关要求合理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以及分管工作领域的全院性经费预算草案并经主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财务处汇总纳入学院财务预算;严格执行学院批准并下达的预算;对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定期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预算批复和执行情况。
       第五条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工作,指导项目的执行。
       第六条财务处负责预算编制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对各部门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依据相关规定和学院财力状况,拟定预算建议方案;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批准通过;负责下达经批准的预算,指导和监督各部门预算执行,进行预算控制;定期向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章预算编制及调整
       第七条预算编制原则
       (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预算编制应以收定支,量力而行。收入预算应全面真实,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应在财力可能的范围内,按轻重缓急合理安排,严禁编制赤字预算。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预算应从学院及各部门实际出发,体现学院年度整体的事业目标,保证学院事业顺利进行。在保证正常运行和人员经费开支的前提下,集中财力优先支持学院内涵式发展,积极落实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稳步提高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活动的基本运转保障水平。
       (三)统一预算,分级管理。应将各部门的所有收入及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由学院统一预算,统筹安排,保证收入合规、支出合理。各部门在学院批复的预算范围内,合理组织收入、安排支出。
       (四)勤俭节约,注重绩效。应严格控制和优化预算支出结构,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建立节约型校园,开展预算执行绩效评价。
       (五)强化专项论证和管理。专项资金预算应进行科学的论证,认真评价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效益性,依据评价结果安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做好专项资金立项、执行、绩效评价全过程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学院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
收入预算是指学院在预算年度内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类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支出预算是指学院在预算年度内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基本建设及其他资金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和专项经费支出。
第九条财务处应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的通知,各部门应根据预算编制的相关规定、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学院要求,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本部门收支预算。
       第十条收入预算应在认真核实收入来源的基础上采取稳健的原则填报,各部门创收经费收入应全部纳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第十一条支出预算应按照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等情况编制。
       (一)人员经费支出
工资、离退休费、津补贴、绩效工资、外聘人员工资等工资性项目预算,按照上级规定标准及学院绩效工资等办法由人事部门编制。学生奖助学金预算按照上级规定标准编制。
       (二)公用经费支出
学院对各部门公用经费支出实行定额加专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办法。定额和专项补助根据上级政策和学院财力,结合工作目标和计划等确定。
       (三)专项经费支出
       1.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实训室及实验室建设、教学科研专项、图书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专项经费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纳入项目库管理,视学院财力和轻重缓急列入学院预算。
       2.基本建设投资预算根据学院基本建设规划,按项目编制,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审定后列入学院预算。
       3.人才队伍建设经费预算包含人才引进和师资培养等经费支出预算,应按照学院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
       4.科研支出视科研收入情况按学院科研项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编制。
       5.创收支出预算,由各部门在创收收入预算的基础上,根据本部门当年工作计划,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学院年度预算的编制和确定,实行“两上两下”的办法进行。
       “一上”:各部门编制本部门创收及其他经费的收入和支出预算,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财务处。各部门基本业务费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学院具体财力及《学院财务管理规定》代为编制。
       “一下”:财务处依据经学院批准后的预算,向各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
       “二上”:各部门根据批复的控制数,按照《学院财务管理规定》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对基本业务费进行明细预算,提交财务处审核。
       “二下”:财务处依据审核通过的明细预算,给各部门划拨预算。
       第十三条院内经费预算的编制和确定,实行“一上一下”的办法进行。各部门将编制的预算提交财务处,由财务处审核汇总提出预算方案,经学院审定后下达各部门执行。
       第十四条各部门的预算草案应注明用款进度及执行时限。
       第十五条学院支出预算应按总额的1%-3%设置预备费(院长基金),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不可预见的开支。 
       第十六条学院预算经批准确定后,除预算收入有重大增减变化,一般不得变更和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批准。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预算经院党委会批准后,财务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院内各部门下达预算批复。
       第十八条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批复的财务预算,作为本部门预算执行的主体,负责本部门的预算执行,并对业务的真实性和执行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负责落实预算收入的部门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完成预算收入。不得违规收费,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第二十条各部门应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范围、额度和时间安排支出,不得虚假列支,应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质量。除预算批复前可参照上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基本支出外,不得无预算安排或超预算支出。
       第二十一条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情况确需动用预算预备费(院长基金)的,应由院长审批后支付。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项目支出应在下达的预算额度内严格执行,不得跨项目混合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和变更预算项目,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
       第二十三条预算执行的完成以办理完毕经费支出报销手续为准,进入财政系统的专项经费不得低于规定的支付进度,预算执行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各部门公用经费可结转下年使用,进入财政预算系统的专项经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其他专项经费不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四条年度预算结余资金,由学院收回统筹用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年度结转资金,应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
       第五章决算
       第二十五条 决算是对年度预算执行的梳理和总结,是对年度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准确确认,是对学院全年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的全面真实反映,是学院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财务处负责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在预算年度终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编制决算并按时上报。
       第二十七条编制决算报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八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批准通过后上报。
       第六章预决算公开
       第二十九条学院在门户网站设立财务公开专栏,由财务处负责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学院部门预算和决算的相关信息,相关数据在网站保留3年以上。
       第三十条学院各部门应完善内部民主理财和监督机制,定期在本部门公布财务预算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切实保证本部门财经活动的健康有序运行。
       第七章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十一条 预算绩效管理主要包括对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以及根据评价结果所采取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在预算编制时,应对本部门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设定绩效目标,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加强支出管理,确保预算绩效目标得以实现。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应定期对全院和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三十四条学院逐步建立和完善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制度,将预算执行绩效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终考核。
       第三十五条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挂钩,对于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学院将加大投入力度,宣传和推广有关工作经验;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学院将在下年度预算编制时削减或取消有关预算;因预算执行不力,影响部门正常运转和发展,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将对相关领导人和责任人进行问责;预算执行过程中,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人:孟小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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