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使用细则

供稿单位:财务处   查看人次:4323   发布日期:2019-08-01    分享到:
  为适应河北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根据《河北省省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和《关于深入推进公务卡改革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冀财库〔2010〕3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公务卡使用范围
       第一条公务卡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二条 办理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交通费、专用材料费、维修费、手续费及其它零星购买支出时,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实行公务卡后,一般不再办理借款和现金支付业务。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四条 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本部门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要及时通知财务处,由财务处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信息。
       第五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院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六条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七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持有关手续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处。
       第八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九条 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中的项目原原则上用公务卡消费。
       第十条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公务卡消费凭证。持卡人所在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否则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实行公务卡制度后,持卡人应优先选择能够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商家进行消费,一般不再支持现金消费。
       第十三条原采用转账支票、电(信)汇等非现金结算方式的,结算方式不变。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财务处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对个人资信的影响也由持卡人本人负责。
       第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后,必须在发生公务消费次日(非工作日顺延)至规定的免息还款截止日之前5个工作日期间内,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六条我院公务卡账单日统一确定为每月25日。凡当月25 日(含)前公务卡发生的支出,免息还款期截止日为次月25 日。
       第十七条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财务处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持卡人存根联),按照学院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逐级审批。
       第十八条公务卡刷卡支出凭证应单独粘贴报销,发票与刷卡凭证要配对粘贴(刷卡凭证在前),发票与刷卡凭证金额应严格相符,如二者出现差异则不能报销。公务卡之外发生的支出凭证,不得与公务卡支出凭证混合粘贴报销(差旅补助除外)。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 持卡人办理报销手续后,财务处于免息还款期内分批办理还款业务。
       第二十一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财务处。
       第五章 特殊问题
       第二十二条 刷卡凭证作为该笔业务通过公务卡结算的有效凭证,应视同发票管理。刷卡凭证丢失,需到银行打印公务卡流水或对账单并经有关部门证实确认加盖公章后才能报销。
       第二十三条 因多次公务消费致公务卡额度内余额不足需提前还款的业务,持卡人需说明原因,经财务处批准后,财务处可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手续。
       第二十四条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学院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向财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内,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学院后按财务处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也可以由个人先行还款,然后再按照公务卡的报销程序报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发布人:孟小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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