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供稿单位:财务处   查看人次:3953   发布日期:2019-08-01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证专项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学院事业发展,根据学院《预算管理规定》《财务管理规定》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指学院管理和使用的各类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来源于财政和有关部门拨款、学院自筹经费安排和按财政规定提取的专用基金,主要包括:教学、科研设备购置,校园文化建设,专项设备购置,图书购置,实训室建设,基本建设,基础设施改造修缮和专用基金以及需要纳入专项资金管理的其他经费。
       第三条 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学院总体预算,是学院财务预算的组成部分。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科学合理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对专项资金实施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保证专款专用,项目管理和实施单位要全力推动专项资金项目的及时执行。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归口管理,所有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职能部门是专项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规划、预算安排和实施。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是项目申报、管理、执行和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筹集、核算和监管。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规划原则。专项资金的立项申报必须以科学、系统的规划为前提,要注重专项资金项目的计划性和前瞻性。
       (二)保证重点原则。专项资金项目立项要紧紧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先保证学院重点工作,重点安排学院运行和发展中急需解决且切实可行的项目。
       (三)项目管理原则。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全部纳入“学院分类项目库”,经科学论证、合理排序后确定三年内的项目,“学院分类项目库”由学院教务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四)绩效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立项申报应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并在“学院分类项目库”中细化绩效指标、编制资金支出计划,以保证资金按上级要求支付进度支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归口管理部门应提早筛选项目,做好专项资金项目规划和储备,建立本部门专项资金滚动“项目库”。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准备申报材料,编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项目论证,按照学院重点工作需要和轻重缓急情况,提出列入当年预算的专项项目。
申报财政和有关部门专项资金,按照其安排的时间组织申报;申报校内专项资金应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评审论证程序,并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核批准后报财务处,作为下一年度的项目储备。
       第九条 所有职能部门项目库须报财务处备案,安排学院项目资金预算时只从在财务处备案的项目中进行选择,各部门每年7月10日前向财务处报送一次经学院通过的拟实施项目(首次报送时须报三年拟实施项目)。
       第十条 财务处按照相关政策,根据学院重点工作需要,结合学院财力对申报项目进行统筹安排,列入下一年度专项经费预算草案,随学院年度预算一同上 报。未列入当年预算的项目,根据学院财力状况在以后年度安排。
       第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需新增或追加专项资金,应按照学院《预算管理规定》规定的程序报批;经学院批准新增或追加安排的专项资金,应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和程序提交相关资料。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执行
       第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对专项资金进展情况严格控制把关,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后,认真做好项目执行的组织实施工作,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至少每月一次在学院党委会上进行通报;项目完成后,应做好验收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财务处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核算,预算批复后督促相关部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资金管理,对全院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预定进度和批准的预算方案组织实施。依据项目预算的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要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达到预定的绩效目标,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应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报销执行学院《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以及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还贷、对外投资等,用项目经费支付接待、劳务、奖金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按期执行是指在计划时间内完成项目招标采购、验收付款、资产入账、财务报销的全部过程。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形成项目执行自评报告、绩效报告,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接受校内外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清理和收回
       第二十条 学院加强专项资金结余结转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定期清理机制。财政专项资金当年未执行完的,结转资金按上级规定执行,项目执行完后的结余资金由学院统筹;学院自筹经费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除有特殊建设周期要求的,原则上执行期为一年,年度结束后,剩余经费由学院收回。
       第二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清理和收回提出建议方案。
       第二十二条 对于项目结余、结转资金常年居高不下、使用不力的部门,将相应减少其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十三条 对于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的学校自筹经费安排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实施部门在计划完成期限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原因,明确延期执行计划,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并经院长办分会通过后可酌情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未获延期批准或者在延期后仍不能执行完毕的专项资金,由学院收回。
       第二十四条 收回的专项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的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非财政专项资金由学院统筹用于日常运行和发展。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调,跟踪专项资金使用的每一个环节,对项目实施进行动态监控。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和效益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院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强化责任,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过程进行绩效评价,强化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项目执行情况好、使用效益高的,予以支持;对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问题、使用效益差的,要削减或取消下年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浪费,或项目执行不力导致专项资金被财政收回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需由学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进行采购的:
       (一)设备使用或服务需求要求。正常预算项目负责部门需在每年3月10日前、追加预算需在项目预算批准后7日内,提供满足设备采购需要的采购申请、经论证的三家以上无关联企业能满足且合格合规的各种技术参数等材料的纸质和电子版,文字材料需由部门盖章、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院领导签字;
       (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在收到采购申请、合格合规的各种技术参数等材料后,负责办理采购项目申请、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等工作,并于15个工作日内挂网招标或采用其他方式组织采购;
       (三)物资设备使用部门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前提出验收申请;
       (四)物资设备验收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出具合格或不合格报告;
       (五)物资设备使用部门在收到验收合格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到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完成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并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六)财务处在收到合规报销手续后如资金到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等报账手续。
因任何部门未按上述要求时间完成工作影响专项资金支付进度或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视对学院影响程度追究相应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不需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采购的项目,由专项资金使用部门按要求时间完成项目实施并在资金支付时间节点不少于3个工作日向财务处提交合规的资金支付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发布人:孟小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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