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工文体协会
教职工协会管理条例
查看人次:5200 发布日期:2013-04-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校园文化和和谐校园,活跃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促进教职工素质的全面提高,推进教职工协会的健康发展,规范教职工协会的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支持协会的发展,支持成立科技、学术、研究创作等创造型协会,规范成立体育文艺娱乐类协会。禁止组织成立带有伪科学性质,同乡会性质的协会。
第三条 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协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工会管理和指导下,以丰富校园文化、活跃教职工业余生活,增强教职工素质为目的,以服务教职工为宗旨,由具有共同爱好的在职教职工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
第四条 教职工协会必须遵守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有利于教职工心身健康和素质提高的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各项活动。
第五条 教职工协会必须奉行“入会自愿、经费自理、安全自负、行为自律、活动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教职工协会必须接受学院党委领导,接受学院工会的管理和指导。学院工会对各类协会进行扶持、监督和管理、指导,并定期对其进行评估与考核。
第七条 教职工协会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活动经费,协会的财务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有关经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并进行详细记录。
第二章 教职工协会的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发起成立协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3名以上的在教职工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管理协会的基本素质;
(二)有较为完善的、规范的章程(包括组织机构、协会名称、活动原则等);
(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对于特殊的协会和协会的特殊活动将另作安排);
(四)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五)具有以协会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
第九条 申请成立教职工协会流程:
发起人应当向学院工会申请并填写《协会成立申请表》,同时提交发起人简历及协会章程和协会其他相关材料。经学院工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成立(筹)协会,之后经过三个月的考察期,由院工会决定是否将其转为正式协会。
第十条 协会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会名称、类别、性质、成立宗旨、任务、活动原则等。
(二)协会品牌活动简介。
(三)章程修改程序。
(四)协会内部组织管理制度:
(1)会议制度;
(2)内部考评制度;
(3)奖惩制度;
(4)日常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负责人的条件、权限。
(六)协会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管理层的权利与义务。
(七)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八)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九)活动宣传原则。
(十)资料文件管理办法。
(十一)协会内部监督制度。
(十二)人事制度:
(1)协会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2)协会管理层人员的选拔和罢免;
(3)协会会员的选拔和罢免;
第十一条 已被批准成立的协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并且全面开展协会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被批准筹备成立的协会必须经历三个月的考察期,考察期满后由学院工会评估,决定是否将其转为正式协会,批准转为正式协会的协会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三条 被批准转为正式协会后,应到学院工会进行登记注册,以后每年到学院工会注册一次。协会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学院工会批准。
第十四条 协会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协会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协会名称享有专用权,不得与校内注册的其它协会名称混同。
第十五条 协会如有合并、更改名称、更改登记备案事项的,应向学院工会递交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行变更。
第十六条 协会的主要负责人更换时应及时与学院工会联系,新的主要负责人经学院工会审查合格方可正式上任。学院工会保留对协会负责人的任免权。
第十七条 在协会发生任何形式的变更后,须将变更事宜以公告形式向外界发布。
备注:协会更改名称应视为原协会注销,新协会的成立重新按本条例规定执行。对于协会合并或变更协会性质,将被视为原协会注销,须重新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学院工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分立、合并的。
(二)经会员大会表决,协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解散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九条 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工会将对其进行整顿。如协会仍无起色,将对其执行注销。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纪校规,扰乱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职工生活及秩序,利用协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背离协会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三)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四)盗用挂靠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五)长时间组织管理混乱,不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协会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协会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并填写《注销登记表》,协会将在随后七天内发布协会注销通告,宣布其被注销。
第二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应由学院工会和协会负责人共同对其资产(包括协会资料债权债务)进行评估清理,协会原有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章 教职工协会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员大会是教职工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学院工会推举协会执行机构和协会负责人。
(二)审议负责人的学期工作报告。
(三)对协会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协会章程。
(五)监督并有权干预协会财务等其他事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大会,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学院工会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协会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协会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协会日常管理机构,执行机构由协会会员大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协会负责人主要指协会正副会长,协会负责人须经本协会会员通过会员大会推举通过。
第二十八条 除特殊情况外,协会负责人必须至少任期满一年。
第四章 教职工协会会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本学院教职工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协会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协会。协会内部会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条 协会会员有了解所在协会的章程、组织机构、协会的发展方向和财务制度(包括财务的使用情况),及对协会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协会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会员利益的,协会会员有权向学院工会投诉。
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员应当接受协会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三条 协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协会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四条 协会会员有权知道和了解协会所举办的各类活动,同时协会会员有义务应当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协会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协会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员有维护本协会权益的义务。
第五章 协会活动
第三十六条 注册协会需在每年初向学院工会递交一份年度计划,计划内容包括活动初步方案,活动预期效果及活动经费预算等。在每年末交一份年度总结,总结内容包括组织活动次数、活动实际效果,经费结算等。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开始执行。
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